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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ntonio (Anton), 信区: Student
标 题: 宿舍大小便的法律思考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at May 22 12:51:53 2004), 转信
【 以下文字转载自 CL 讨论区 】
【 原文由 Antonio 所发表 】
简单点说,两者都是我们道德上所不齿的,不过后者轻一些,毕竟有的地方的人
风俗如此
同宿舍,从民法理论上来讲,应该是属于共同租赁,享有共同的使用权。首先,我们
应该看到,该宿舍的所有权为学校,为出租方,该随地大小便的人随地大小便从某种
程度上来说,是违反合同法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 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该人改变了本身用于居住的宿舍的用途,变为厕所。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 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人随地大小便造成了租赁物的“毁损”并且价值减少
如果排泄物渗透力比较强的话。
也是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很明显。
同时,该行为也是侵害到同房的租赁权的,基于上面的论述,该行为使得共同租赁人
无法正常继续居住,是损害到共同租赁人的利益的。
当然,我们还能说,这是不符合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的。
【 在 Antonio (Anton)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到底是随地大小便还是不洗澡呢?
: 两者不同的说
: 【 在 invader (厚道做人) 的大作中提到: 】
: 请你们读法律的反驳一下
: 【 在 coolfire (俺是农村人,不要欺负俺) 的大作中提到: 】
: : 呵呵。。。。。。还好这人不是读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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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存高远,脚踏实地。
※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210.21.22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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