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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Dreamzyb (笨の鸟※只爱铁山兰),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Wed Dec 5 21:39:55 2001), 转信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提存申请,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目前主要的提存机
关是公证处;以前的《经济合同法》也规定过,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也可办理提存业务
。
在外国,一般都有设附属于法院的专门提存所,法院也可以指定银行、信托局、商
会、仓库营业人来办理提存业务;原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4
条、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1—104条都对提存作出了规定,但是却都没有对提存机关作出
具体规定。
【 在 soso ( NEVER LET GO ! ) 的大作中提到: 】
: 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提存申请??
: 如果没有,哪个机关有权接受债务人的提存申请?
: 如果有,说明理由~~~
: 急呀!!!
: 师兄师姐,同学们!!!
: he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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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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