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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guti (瑞士农场), 信区: CL
标 题: Re: 请教一个问题
发信站: 荔园晨风BBS站 (Sun Nov 23 21:37:26 2003), 站内信件
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1992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
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第44条规定,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
应当分担10%的经济损失(注意:这并非赔偿)
另外沈阳、上海、重庆、济南等地方相继出台了机动车撞人免责的有关规定
因此,如何判决还是要看哪个地方的法院,法官怎么判
【 在 carnar (carnar) 的大作中提到: 】
: 在这样一个案件:一个女人横穿马路(没有走斑马线)被车撞了,
: 司机并没有逃跑,而是把她送到了医院,两周后死了。
: 你们说能追究司机(属于一个运输公司)的责任吗?
: 如果能得到赔偿,包括对她公婆的赡养费吗?(公婆还有其他儿女)
: 怎样能争取更多的赔偿金呢?
: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所以特别希望大家提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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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荔园晨风BBS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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