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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abiotic (abiotic), 信区: CACE
标 题: 哪些项目工程设备应当委托监理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Sat Dec 2 11:07:12 2000), 转信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83号令第二十条之规定,下列三类工程设备项目应当
委托监理。
1、财政性投资的工程设备项目。所谓“一定规模的工程设备”指项目中设备投资额
在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
项目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2、全部系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控股的项目。全部由国有资产投资或由国有
资产控股的工程项目指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使用国
家发行债券筹资的;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筹资的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国家授权
投资主体融资的和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3、本市重大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凡列入本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的,不管其
投资的性质如何均属于应当监理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项目的项目法人无特殊理由均须委托监理,而且设备制造阶段与安
装调试阶段为必须委托监理。其他性质的项目则由委托方自行决定是否委托监理。
委托方选择监理机构可以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二种方式进行,但上述三类应当委托监理
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也即招标
人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并按其规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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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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