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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packy (饮极都不醉的pk), 信区: CACE
标  题: [转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
发信站: BBS 荔园晨风站 (Tue Jun 13 19:00:44 2000), 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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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
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应当接受工程质量
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
责。
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要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
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
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第三十三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什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
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
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三十四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六章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
责。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
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
术装备和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备,把好产品看样、定货、储存、运
输和核验的质量关。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二)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
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三十九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
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七章 返修的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以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保修期限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
工程为三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六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
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
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
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
责;
  (三)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
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
担经济责任;
  (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
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
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
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
  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通知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起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
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
维修的具体期限。
  第四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法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建设
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的质量不符合现行的技术标准要求;
  (四)未经竣工验收,就使用工程的。
  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发经营工程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吊
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
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的勘察设计、施工、构配件生产单位擅自承接任务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
接任务的;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三)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五)由于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五十一条 生产和供应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的建筑材
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亲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更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所收检验费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五条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
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阻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经济处罚的具体办法,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工程保修
办法》(试行)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
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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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笑脸         红裙红丝巾       白纸般      坦率还天真
        一对眼         水晶般吸引       流转的舞步  像浮云
        忘记你         但仍然想起       愈想起      更加难入寐
        紧抱你         抱紧的只得空气
        明知得不到你   何必再要记起
                                           -----------★怎么舍得你★

※ 来源:·BBS 荔园晨风站 bbs.szu.edu.cn·[FROM: 192.168.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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